2005年,联合国提出“普惠金融体系”的理念,使得广大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群体(包括农户、微型企业等相对贫困群体、产业和地区)获得金融服务。普惠金融的理念得到许多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响应,但多年来各国在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实践上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农村金融的发展,无论是政府干预主义还是金融自由主义关于如何定义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干预边界和制定相应政策与实践方面都未能取得成功。上世纪60年代末,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的小额贷款模式为缺少抵押少担保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服务渠道,既践行了普惠金融理念,又推动了小微金融服务的发展。
2005年以来,我国开始推行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挥自身公益性优势的同时,通过多种渠道不断为自身生存能力增添砝码,或引进外资强大自身资金实力,或与互联网进一步联合以分担P2P网贷等金融服务的出现带来的竞争压力,发展迅速,小贷公司已经成为民间资本和中小微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重要渠道。对小贷公司而言,拓宽融资来源以提高其资源配置能力至关重要。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一直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2008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接受“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是同时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这意味着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捐赠资金和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二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且融入金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金的50%。假使有一家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那么其向银行的融入资本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业界普遍认为,这样的资金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太过苛刻。事实上,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和运营特点,即使放宽了有关政策,对于小贷机构而言,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仍然可能面临较大困难。不少银行鉴于风险,甚至完全取消对小贷公司的授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应该有效放大,为充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当前经济转型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和“三农”问题,早已成为一种鲜明的政策导向。单靠正规金融机构的力量不仅难以扩大覆盖面,更枉谈满足多样化的个体融资需求。正规金融机构自身的规模效率优势在面对多、小、散的小微客户时难以得到发挥,且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金融领域的弱势群体难以提供足值的抵押品,缺乏稳定的现金流,不能满足银行的盈利性要求,因此始终制约着银行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的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等非正规金融体系在获取“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可以弥补由此造成的信贷缺口,有效地缓解信息不对称,是解决融资难问题的重要力量。而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资金就是限制小贷公司提升服务效率、提高资源配置能力的最大障碍。因此,应该进一步放宽小贷机构的杠杆比率和股本结构限制,从制度和政策层面提高小贷公司的放贷能力。
2014年5月初,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和2008年的试点意见相比有很大的进步。首先,拓宽了融资渠道,没有对小贷公司的杠杆率或银行部门等借贷渠道作限制。其实近两年来,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已经发生了一些新变化,一些小贷公司通过美国、香港等上市的方式进行融资,缓解了小贷公司的融资压力,一定程度上开辟了对接资本市场的渠道,而新管理办法的出台,更加有利于从政策层面增加资金来源,降低融资成本,促使小贷公司朝着规模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其次,新办法还扩大了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此前小贷公司只被允许办理各种小额贷款。今后将在以贷款业务为主的同时涉足一些中间业务,主要包括担保、代理销售、股票、债券交易、企业财务顾问、代理销售、票据贴现等。经营业务的扩大无疑会增加小贷公司的收入来源,缓解资金压力。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提供资金的高利率不利于当前降低社会资金融资成本的要求。总起来说,这主要由两个方面造成的。一方面,小贷公司的高利率与较低的杠杆率有关。杠杆率太小制约了小贷公司的放贷能力,资金周转速度降低损失的收益只能通过较高的利率来弥补。另一方面,标准意义上的小微贷款额度是非常小的。按照国际标准,小额贷款的最高贷款规模应为人均GDP的2.5倍,按此标准中国的小微贷款额度应在10万元以内。我国目前小贷公司提供的贷款平均额度较高,提供的资金规模与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不符,贷款资金额度大,而借款人素质良莠不齐,也无形中增加了小贷公司的运营风险。小贷公司的这种高利率不仅有损行业信誉,而且侵蚀了客户收益,导致了相当规模的优质客户资源的流失。此外,小贷公司对征信方面的需求也极为迫切,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影响了小贷公司的运营效率,大部分小贷公司因为不能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而在控制风险上处于劣势。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征信方面的缺陷已经得到了极大改善。《小额贷款公司(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小贷公司可以通过地方小额信贷公司协会向征信机构查询借款的信用信息,并通过地方小额信贷公司协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报道,自2014年下半年起,全国各地已经陆续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体系的进程,这将为有效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对小贷公司而言,效率的提升至关重要。保持财务可持续性既符合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要求,也是小贷公司生存的基本保证。如果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源配置能力,利用小额贷款公司达到金融普惠的目的,就必须拓宽小贷公司的资金渠道,扩大小贷公司的融资来源。这不但有利于提升公司规模,而且有利于提高小贷公司运营效率。一些小贷公司内部的公司治理效率和管理水平较高,但由于公司较小导致规模效率有限,也阻碍了小贷公司整体运营效率的提升。因此对于小贷公司而言,也应该通过改变规模来提升效率。
《小微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虽然至今还未正式出台,但可以肯定的是,显著放宽了此前对我国商业性小贷公司运营设立的种种限制,鼓励了从业者的信心,推动了小贷公司不断朝着专业化、正规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提高小贷公司的经营效率。小贷公司的未来发展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突破融资瓶颈,降低杠杆要求,积极寻求银行资金、捐赠资金等作为自有资本的补充。第二,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大大提升了小贷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小贷公司在发放贷款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第三,小贷公司最初是作为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创新推出的,因此目标客户群的特点就是单笔资金额度小,需求分散性强。因此应该不断健全小额贷款公司机制,培育和发展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等其他金融组织各有定位、功能互补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有效地促进小贷公司的功能发挥。(田青)